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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 知

发表时间:2023-12-13 浏览数:592

常州明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全体员工:

根据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苏财购〔2020〕52号)的要求,我司现再次通知: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,必须按如下要求开展:

1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,我司项目经办人员必须与采购人沟通,并在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,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%。

2、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,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,但不得低于10%。

3、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%,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。

4、在签订合同时,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,可不适用前述规定,但需提供供应商的放弃声明函或补充协议等。
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常州明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

2023年12月1日